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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房屋如經回復所有權登記,可撤回契稅申報退還原繳納契稅?
  • 發布日期:111-10-18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已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的房屋,已經繳納契稅30幾萬元,是否可以申請撤回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稅務局說明,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即不得因雙方協議撤回契稅申報而申請退還已納契稅,如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契稅申報,才可以退還原繳納契稅。但如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已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已納的契稅是可以退還的。陳先生原取得的房屋經民事庭調解因買賣契約不存在,且已向地政機關塗銷登記,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因此陳先生可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如果房屋產權未實質移轉,契稅可以退還;如果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就不能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但該次移轉是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213至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