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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屋土地個別持有 不能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發布日期:111-03-15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近日接獲縣民李小姐致電詢問,前夫贈與土地給她,而房屋所有權人仍為前夫,她與孩子的戶籍一直都設在該處,可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縣府稅務局表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以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土地、房屋分屬夫或妻所有,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李小姐與前夫因已無婚姻關係,二人個別持有土地或房屋,所以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

 

稅務局表示另一種常見的情況還有土地所有權人未設籍,地上房屋之設籍人為即將結婚之男女朋友,因雙方尚未有婚姻關係,同樣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申請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之要件」。

 

若想了解更多地價稅節稅資訊可至該局網站查詢https://www.chutax.gov.tw/cp.aspx?n=272,或撥打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轉411至414或421至423,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112至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