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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11年1月7日起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新制上路
  • 發布日期:1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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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7日起本縣公有停車場對於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措施將有大改革,路邊、路外立體、地下及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由目前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被載送)停車完全免費,改為前四小時免費,第五小時起計費;為便於身心障礙者於本縣從事各種活動需要,自開始實施身心障礙者免費停車優惠以來,發現路邊及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車主有長時間停車現象,造成車位無法被公平輪替使用,影響到其它身心障礙者權益,間接減少停車位供給,也常接獲身心障礙者透過電話、信箱反映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特定車輛長時間停放之現象,幾乎已成為部分特定人士之免費車庫,希望本府改善此現象。

 

根據本府業於110年9月13日府行法字第1105554826號令,發布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其第二十條有關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已由全日免費修正為優惠四小時,本府於111年1月7日起開始實施並宣導期一個月後,將於111年2月7日起正式開始實施並收費;交通旅遊處表示,目前鄰近北部縣市(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目前均採行免費3-4小時爾後需付費方式,讓停車位能夠公平被輪替使用與落實使用者付費,並經本府核定將於111年1月7日起實施。

 

另有關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之銷單措施,如接獲收費員開立停車繳費單,請自開單日起7天內(逾期不予優惠),親自持本通知單,所需檢附之證件須檢附四證(身心障礙專用車牌或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身心障礙證明(ICF)、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至停放管理單位服務據點(詳細停車繳費單背後)辦理核銷事宜,逾時請依規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