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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記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之房屋,如實際供居住使用,請即時提出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1.2%課徵
  • 發布日期:110-12-24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執照所載之用途類別為「住宅」之房屋,因空置未作使用或未實際供居住使用之房屋,依規定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已實際供居住使用,請記得儘快提出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該局說明,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2種,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 方屬自住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應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您有房屋稅相關法令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2至714、721至724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3至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