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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廚餘新規定 10月1日起轄內小型養豬場仍禁用廚餘
  • 發布日期:110-10-04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29日公告自110年10月1日起養豬頭數199頭以下的小型養豬場禁用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作為飼料。另外植物性殘渣因無傳播非洲豬瘟風險仍開放使用。新竹縣目前有50處199頭以下的小型養豬場,即日起環保局將展開全面稽查以落實管制。

 

新竹縣政府環保局表示,199頭以下的小型養豬場須配合最新政策禁用廚餘養豬。另外,畜牧場登記或畜禽登記證飼養規模達200頭以上,且經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稱廢清法)規定核准再利用之養豬業者,則不在此限,但仍需依廢清法規定將收集之廚餘蒸煮達90°C1小時以上,並將蒸煮作業照片上傳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雲端平臺等配合事項,環保局已聯合縣府農業處、家畜所及13鄉鎮市公所農政及清潔隊人員組成稽查團隊,嚴格執行廚餘管制政策,請以廚餘養豬的農友勿心存僥倖。

 

縣長楊文科特別呼籲,由於本縣為全國第三大廚餘養豬縣市,相對風險較高,必須加強各項防疫措施,以保障養豬農友的財產及縣民的食安,請縣內養豬戶配合縣府相關管制政策,落實養豬場人車門禁管制、場區定期清潔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維護豬隻健康,產業安全及食品安全,共同防堵非洲豬瘟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