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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代筆遺囑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 應否繳納印花稅?
  • 發布日期:110-08-12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持代筆遺囑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給2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1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此遺囑具繼承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代筆遺囑的內容,係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受贈人並非繼承人,即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課徵印花稅。因此,上述情形應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分機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