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申報土地增值稅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應另繳納印花稅
  • 發布日期:110-06-07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如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該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若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繳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惟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次檢附之契約,係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則無須另行貼繳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電話(03)5518141分機436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