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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納印花稅
  • 發布日期:110-05-25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欲辦理移轉過戶,詢問應否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政府機關,民眾如有標得該署拍賣之土地,持該機關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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