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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住家自住稅率~現在還來得及哦!
  • 發布日期:110-05-19

 

近來有民眾向本局反應,收到110年的房屋稅稅單後才發現自己住的房屋,仍然課營業用房屋的稅率,現在申請住家自住稅率來得及嗎?

 

稅務局表示,若住家用的房屋卻適用非住家用稅率,但已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者,可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未申請則仍按原稅率(1.6%、2%、3%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10年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按月計算稅額,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該局提醒民眾,請記得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維護您自身的權益。

 

舉例來說,林先生持有新竹縣房屋(課稅現值60萬)因未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仍按營業用3%課徵房屋稅,應納房屋稅額為18,000元,於5月10日始向稅務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使用,經稅務局查核房屋確為無出租、營業之自住用房屋後重新核算房屋稅,更正應納稅額為16,200元【(600,000*3%*10/12)+(600,000*1.2%*2/12)】,林君省下了1,800元的房屋稅。

 

對房屋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解答。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如下: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轉分機710至714、720至724;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轉分機212、2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