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再移轉者應追繳原記存稅款
  • 發布日期:110-04-12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後將所有權辦理移轉予他人者,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款會被追繳,即使是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受託人,也是要追繳原記存稅款。

該局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合併、收購及分割),經該局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若再移轉時,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者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清。即使是因信託行為而由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因所有權已移轉,該項移轉行為核屬「再移轉」的情形,委託人要先繳納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始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稅務局舉例說明,有A公司所有土地因法人分割移轉與B公司,申請將應納土地增值稅約7,600多萬元記存於B公司名下,並經核准在案,B公司於取得後,陸續移轉部分土地予他人,故應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約200多萬元,至於未移轉土地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仍准予繼續記存,但只要有再移轉,包含信託就要補徵。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31至436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311至313    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