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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於原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復查申請期限!
  • 發布日期:110-03-17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如有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者,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復查申請期限。

 

例如甲公司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30日止,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申請延期繳納6個月,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間至110年5月31日。如甲公司對於核定應納稅額仍有不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即109年12月30日前申請復查,並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0年5月31日之翌日起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款,得向稅務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均應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否准。如對核定之應納稅額亦有所不服,應注意仍須於原復查申請之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而展延復查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復查而遭稅務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網查詢,稅務局網站網址為https:// www.chutax.gov.tw;或撥打電話03-5518141轉分機510-512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