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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繳費開始 縣府籲承租戶限期內繳納別讓權益喪失
  • 發布日期:110-03-05

縣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繳費開始 縣府籲承租戶限期內繳納別讓權益喪失

根據統計,截至110年2月1日止,新竹縣公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放租數量計187件,放租面積為49,545.60平方公尺,新竹縣府地政處提醒,耕地租金繳費單已全數寄出,繳納費期限自110年3月2日至同年3月31日止。

 

縣長楊文科表示,限制終止租約的要件,相當的嚴格。如果承租人一直有按時繳租金,一直有繼續不斷地耕作,地主是很難收回土地的。提醒各承租戶收到繳費單,請於期限內繳納,別讓自身權益喪失了。

 

縣府地政處表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雖是年代久遠的東西,事實上,他的效力十分強大,到現在台灣很多農地都還適用中。但相對的也是就給地主相當多的限制,簽了租約以後,除了違反耕地三七五租約相關規定終止外,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一些情況發生,是不能隨便終止租約的,也就是,租約會無限期延伸...雖說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是農發條例修正前,所簽立的租約,依然是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的。

 

該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