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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贈與取得土地,記得要重新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才能享有優惠喔!
  • 發布日期:109-12-10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剛繼承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情形未變動,是否要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自用住宅用地按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地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尚須視其是否符合前揭條件而定。

 

稅務局再次提醒,依土地稅法規定,新取得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包含繼承、配偶贈與或一般贈與取得,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者,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果還有疑問可撥打該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 竹北總局(03)5518141轉411至414、421至423  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  

◎ 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11至114  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