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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只要有實際居住事實與戶籍遷入無關
  • 發布日期:109-11-25

近來有民眾收到11月份地價稅繳款書來電詢問,作住家使用的房屋,是否也需跟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一樣,必須辦理戶籍遷入後,才可以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依據,分為住家用房屋、非住家用房屋等不同稅率,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與房屋是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該房屋,但如果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必須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及非自住2種,本縣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6%。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條件者,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其餘的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房屋稅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213至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