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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執行案件無法免除加徵15%滯納金
  • 發布日期:109-09-30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後,表示願意繳納本稅,但要求免繳滯納金,因與現有法令不合,無法免除加徵15%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滯納數額的15%,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的期間內繳納稅款,如等到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的費用。

 

該局並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後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荷包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