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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08-12-09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各項稅捐如有不服,雖可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但須注意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款,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否則仍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則暫緩移送執行,若對該復查決定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則無法與申請復查一樣,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