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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不再經營除應辦理清算外,名下車輛亦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
  • 發布日期:108-08-19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公司如不再經營(如解散或廢止登記等),名下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者,即應依規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民法規定,法人於清算終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即使公司法人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在尚未完成清算終結前,其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清算人,公司結束營業除依規定進行清算外,對所有車輛需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過戶等相關手續,以免日後尚須負擔稅額及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0-513洽詢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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