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餐廳附設卡拉OK設備供用餐顧客歡唱,雖餐廳負責人表示並未額外收取歡唱費,惟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業者雖然未針對卡拉OK部分另外向顧客收費,但附設卡拉OK供顧客歡唱,將為餐廳招攬生意,吸引顧客上門消費,增加餐廳收入,歡唱的費用實已內含於餐飲費中,餐飲業者仍應依法代徵繳納娛樂稅。
該局提醒業者,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未依規定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民眾如有娛樂稅問題,請撥打稅捐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32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