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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記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之房屋
  • 發布日期:108-06-06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使用執照所載之用途類別為「住宅」之房屋空置未作使用或未實際供居住使用之房屋,均不符合自住用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2種,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自住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管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分機或竹東分局服務電話(03)5969663轉210、213至215分機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