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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確定後稅款之退補,如何加計利息?
  • 發布日期:108-04-19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民眾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若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稅捐機關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凡經行政救濟確定後案件,若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有應補稅款,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以免行政救濟確定後被加計利息徒增困擾。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1-513洽詢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