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大土地蓋小屋規避土地增值稅,小心得不償失!
  • 發布日期:108-04-17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建築師事務所教導民眾於土地出售前,於土地上蓋1小鐵皮屋,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住宅」依司法院大法官460號解釋,係指供人日常住居生活作息之用,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外觀上具備基本生活功能設施,屬於居住者支配管理之空間,具有高度的私密性。故簡單說,即必須有「居住」事實,且「居住」事實亦不得空言,民眾須確實提出事證證明有居住事實,也才能進一步討論是否為「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換言之,如該房地於出售時,並非「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即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上述建築師事務所教導民眾之作法,係為規避租稅之行為,該地上建物顯不符合「自用住宅」之定義,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捐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03-5518141轉分機510-513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