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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如何處罰?
  • 發布日期:108-02-20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情形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不論移用牌照之車輛或牌照被移用之車輛,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如使用他車號牌亦即將他車牌照懸掛於自己之車輛而被查獲,依上開法條規定,即使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移用號牌及號牌被移用之車輛,皆應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遭受處罰。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0-513洽詢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