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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 如何申請復查
  • 發布日期:108-02-19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稅捐單位核發之繳款書,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如逾期申請,稅捐局將以程序不合駁回,不再就實體內容審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0-513洽詢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