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所有車輛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將車牌借供其他車輛使用而被查獲,被稅捐機關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車輛如已毀損或老舊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合格車輛回收場處理時,應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繳回牌照,若牌照未繳回供其他車輛懸掛,被查獲者將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如已毀損或老舊不堪使用,除車體辦理回收外,請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即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1日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捐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03-5518141轉分機510-513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