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將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為止,於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於課稅年度結束後仍未繳清稅款,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欠稅車輛無論是路邊停車或在收費之停車格停車,抑或被警察機關以超速、闖紅燈等當場取締或逕行舉發者,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只要逾課稅年度未繳清稅款,即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違章罰鍰,每次查獲按欠稅金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最高累計裁罰0.9倍。
該局呼籲,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尚有使用牌照稅還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如欲變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投遞地址,亦請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捐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03-5518141轉分機510-513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