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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駁回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不服可逕行提起訴願
  • 發布日期:107-08-2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民眾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該局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駁回其申請者,如對該行政處分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時,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或新竹縣政府提起訴願,至於民眾如對該局核定稅額不服時,則應於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0、512、5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