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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以配偶或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或中途變更起造人為配偶或子女 應申報繳納契稅
  • 發布日期:107-08-16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發生建屋者興建房屋,以承受人(如配偶、子女)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為配偶或子女,並取得使用執照情形,經調查後發現均為配偶或子女受贈取得房屋,因實際出資人為贈與人,依照規定必須由受贈人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指出,對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分機或竹東分局服務電話(03)5969663轉210、213至215分機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