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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於查獲違規後才繳納,仍會被處罰
  • 發布日期:99-09-28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最近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使用牌照稅均已繳納,為何還被處1倍罰鍰?

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因此,民眾所有車輛之使用牌照稅,雖然已經繳納,但因為是在被查獲違規以後繳納,所以仍要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葉局長並提出案例說明:甲君所有車輛99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1,120元,繳納期限自99年4月1日起至99年4月30日止,繳款書並已於99年3月26日合法送達,但是甲君遲至99年7月22日才繳納該筆稅款,所以該車於99年6月18日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仍要受罰。

葉局長特別呼籲車主,所有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一定要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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