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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修正要點
  • 發布日期:99-04-29

 新竹縣政府為貫徹老人福利社會政策,落實推動老人福利工作,肯定老人對社會貢獻,促進社會和諧,修訂本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修訂重點如下:

一、發放對象:(修正實施計畫第2條)
凡於民國94年7月31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均得領取本敬老福利津貼。但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民國69年1月1日以前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四)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五)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六)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台幣50萬元以上。
(七)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九)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183日者。
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各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台幣400萬元為限。

二、發給金額:(修正第三條發給金額)
(一)每人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新台幣3000元。
(二)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全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發給本津貼新台幣2000元;其全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發給本津貼新台幣3000元。
(三)已領有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發給本津貼新台幣2000元。
(四)年滿一百歲長著每月發給本津貼新台幣8000元。

三、登記與發放程序:(修正第四條登記與發放程序第一款)
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者,得檢附申請書、切結書、個人戶籍謄本、存款存摺影本(正面)、個人所得證明、財產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登記,並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報送本府審定發放。

四、修正第八條:本計畫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吳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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