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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倉儲類公安檢查 9月底前向縣府申報
  • 發布日期:99-09-27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建管科表示,工業、倉儲類之建築物應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間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檢查簽證項目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梯、室內通路、屋頂避難平台、內部裝修材料、緊急出口…)、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建管科提醒應申報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於99年9月30日前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完成檢查簽證作業並向縣府辦理申報,相關資訊可洽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網站查詢。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縣府審查不合格者,將通知申報人改善,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將處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縣府工務處建管科表示,建物公安檢查可分為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類、D類─休閒、文教類、E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H類─住宿類等。

本次應申報之C類─工業、倉儲類的內容包括「(C1)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使用動力超過15匹馬力或電熱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C2)1.倉庫(倉儲場)、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2.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使用動力未超過15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

資料提供:縣府工務處建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