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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繳稅證明至少保存5年 以保障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99-11-29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日前有位陳小姐接獲該局之催繳通知書,主張稅款已繳納,為何還再向其追繳,惟該局查無該筆稅款之繳納紀錄,而陳小姐亦提不出稅款之繳納證明,故該筆稅款陳小姐仍依應規定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證明應保存5年,如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捐稽徵機關催繳,可加以證明,如繳納證明未保存,而主張或執意已繳納該筆稅款,則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據以更正或查對,欠繳之稅款仍應依規繳納。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之證明要好好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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