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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自救會遞交陳情書 邱縣長允諾向中央溝通協調
  • 發布日期:99-11-02

集村興建農舍自救會遞交陳情書 邱縣長允諾向中央溝通協調   民國90年內政部會銜農委會頒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受理民眾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但今(99)年10月15日農委會以保護農地為由,頒布行政命令「--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一紙行政命令,讓民眾措手不及。2日2百多位農地起造人組成自救會,在副議長林為洲陪同下,向縣長邱鏡淳遞交陳情書,希望暫緩實施日期延到民國100年7月1日。邱縣長表示,將盡力協助向中央溝通協條。

  邱縣長表示,對於該事件感到遺憾,因為起造人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前後花的時間、精神至少要4-5年,現在說停就停,讓民眾沒有足夠的時間因應,就好像西裝布料已剪裁,突然說不做了,真的會讓人措手不及,希望能有落日條款空間,縣府將盡全力協助民眾因應。

  林副議長表示,所謂申請集村興建農舍,是由20人「揪團」才能提出申請,現在一紙行政命令下來,讓那些找好地、過好戶還未送件,或是買好地已簽約未送件,甚至正在設計的起造人無所適從。林副議長表示,中央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起造人希望爭取到落日條款,暫緩實施日期延到民國100年7月1日。縣議員林志華與邱振瑋也到場關心民眾的權益,希望中央在沒有完全配套措施下,不要貿然進行。

  農業處表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於民國90年由內政部會銜農委會頒布。縣府自民國92年受理第一件集村興建農舍申請,迄目前為止共計核准40件,所有審理均依據「農業發展發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99年10月15日,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核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為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目標,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是以,縣府銜命對於令頒日之後所陳送的申請案件,僅能依法退件處理。

   另對於令頒之日(99年10月15日) 當天或之前所受理但尚未核定資格條件者,得否本「法不溯既往原則」實施部份,縣府已函請農委會釋示待復中。至於有關集村農舍起造人之陳情案,希望政府信守「信賴保護原則」,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俾減輕申請人之損失,保障人民權益等訴求,縣府將轉陳中央研議。

新聞稿聯絡員:楊惠娟
聯絡電話:5518101轉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