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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要求祐春環保生技(股)公司污泥處理廠停止收受廢棄物
  • 發布日期:99-08-26

   縣政府為考量本身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地方主管機關,依該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6款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及管理為縣府之主管事項。環保局表示,該公司於99年3月提出處理許可變更審查後,環保局業已多次函請該公司,提出所收受污泥因乾燥調配之產出物得為再利用或自稱為「產品」之合法證明,惟迄今仍未見該公司提出合法之證明。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6月21日環署廢字第0990055678號函已明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以堆置、曝曬或加熱等去除水分方式處理污泥,其所產生之乾燥污泥,仍為污泥,仍屬廢棄物。…故乾燥污泥做為事業廢棄物衛生、安定掩埋場中間覆土或最終覆土之使用,不符規定,…」,該公司原核定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處理程序即係乾燥調配,依上開函釋所載其產生之乾燥污泥仍屬廢棄物,尚不得作為衛生、安定掩埋場中間覆土或最終覆土使用,惟檢視該公司所提申請作為「土地回填所需之回填土」及「合法磚窯廠製磚所需之副資材」等用途仍有相當大之疑問。為有效清除、處理本縣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0條規定,有命祐春公司暫停收受廢棄物之必要。

   本案該公司業已向環保署,提出訴願及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縣府所為之處分,縣府業已委託律師協助前述之訴願及行政訴訟相關事宜。

新聞資料來源:環保局事業廢棄物防治科科長羅仕臣
聯絡電話:03-5519345#540
新聞稿聯絡人:楊惠娟
聯絡電話:5518101轉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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