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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民國100年低收入戶總清查開跑了!
  • 發布日期:99-10-06

為更有效用分配社會資源,實現社會福利公平正義發放原則,新竹縣「100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工作即日起開始辦理!民眾只要前往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櫃檯,即可辦理低收入戶複查申請。縣府社會處提醒申請人,申請時間至本年11月30日止喔,且前往申請時應備齊下列證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全戶財產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99年已核列之舊戶得免附)。
(二)高中職以上(包含高中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三)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
(四)心神喪失或現患重傷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工作,無固定工作收入者,應檢具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診斷書(最近三個月內)。
(五)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七)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八)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

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申請人及戶內人口家庭總收入、財產總額超過中央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不予扶助。縣府社會處叮嚀申請人,內政部公告民國100年低收入戶審查條件,若同時符合下列這三項條件者,即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一)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即平均每人
每月未超過9,829元整)。
(二)動產: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5年以內車輛折舊市值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萬5,000元。
(三)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合計金額未超過30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吳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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