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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車輛,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 發布日期:99-07-2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最近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老舊不堪使用,已經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並繳回牌照兩面,為何還被處罰?

 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當車輛不堪使用時,應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及繳回牌照兩面後,才算合法報廢。部分車主因為不了解車輛報廢手續,以為車輛不堪使用時,只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及繳回號牌兩面即可。因車體並未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日後若被警方查獲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稽徵機關就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以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之事實,不論是遭何人移掛,仍然會對原車主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因此,葉局長特別籲請車主注意,使用牌照稅之課徵及處罰係以監理機關登載之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民眾的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應該要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並申請報廢登記,而不是辦理報停手續,至於車體則應該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以免影響車主權益,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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