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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牌照稅被查獲停放在自家門口的馬路上,仍應受罰
  • 發布日期:99-07-2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係停放在自家門口馬路上,為何仍被處罰?

 葉局長特別提醒民眾,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因此,逾滯納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只要『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會被罰。而且所謂「使用」並不以車輛『行駛狀態中』為必要,『停放』公共道路,亦是『使用』公共道路。故民眾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經查獲停放在自家門口馬路上,就會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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