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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稅款繳納收據應至少保存五年!
  • 發布日期:99-06-30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故為確保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各項稅款繳納收據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