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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於查獲違規後才繳納,仍應受處罰
  • 發布日期:99-07-2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因此,民眾欠繳使用牌照稅,雖已於被查獲違規後繳納,仍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葉局長並提出案例說明:甲君所有車輛98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1,230元,繳納期限經展延自98年8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繳款書並已於98年7月25日合法送達,但是甲君遲至98年12月1日才繳納該筆稅款,若該車於98年10月10日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仍要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11,230元。
因此,民眾所有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一定要如期繳納,如果因為工作太忙,怕漏繳稅款,最好的方法就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既方便又可避免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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