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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繳納娛樂稅的獎勵
  • 發布日期:99-03-25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的人,而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為鼓勵代徵人,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即可享受按其代徵稅額1%的獎勵金;但是逾期繳納者,無法享受獎勵金且須加徵滯納金。
  
99年3月之娛樂稅限繳日期為99年4月10日,因適逢星期六,繳納期限順延至99年4月12日,故在4月12日之前繳納者,均可扣領1%的代徵獎勵金;惟娛樂稅代徵人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應於每次繳納娛樂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以電話03-5518141轉分機322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88787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