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 發布日期:99-03-14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故民眾如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至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所有之車輛已經依規繳納使用牌照稅,但依據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車輛或是被移用車輛,都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捐稽徵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及乙君所有之車輛,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分別為1萬1,230元及1萬5,210元,甲君所有車輛因為號牌損壞,便將乙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於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雖該2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均已依規繳納,但甲君及乙君仍會被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也就是對甲君處2萬2,460元罰鍰,對乙君處3萬420元罰鍰。
  稅捐局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