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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限繳納99年使用牌照稅
  • 發布日期:99-03-2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99年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為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如果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2日會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為止,逾30日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為免逾期受罰,請大家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

   逾期未完稅的機動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已經報停、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牌照的機動車輛,如果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稅外,也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所以請各位鄉親一定要記得繳納使用牌照稅。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請撥該局服務電話: 5518141轉311至313或315。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88787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