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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在屠宰場內屠宰
  • 發布日期:99-03-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函文各縣市政府公告,將自今年4月1日起,實施屠宰供食用的雞、鴨、及鵝,除了例外情形,應在屠宰場內屠宰。由於事關民眾生活習慣及權益問題,縣長邱鏡淳30日在主管會報上指示農業處,事情太敏感,應該先予以技術指導,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不要一下子開罰單,以避免民眾反彈。

  農業處處長徐國振表示,依據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當然也有例外情形,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二)於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並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者。(三)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者。

  徐處長表示,將依邱縣長指示,先公告讓所有業者知悉,再退一步於合情合理情況下,以輔導代替處分;以勸導代替罰鍰,勸導與輔導雙管齊下,最後遇有不願配合業者,再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楊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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