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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而提起訴願者,稅捐機關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99-01-12

納稅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各項稅捐如有不服,雖可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但須注意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款,否則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處強制執行。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執行,若對該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如未繳納復查決定之稅額半數,則無法與申請復查一樣,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己權益。

資料聯絡人:涂心欣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