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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於查獲違規後才繳納,仍應受處罰
  • 發布日期:99-03-10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因此,民眾所有車輛之使用牌照稅,雖已於被查獲違規後繳納,仍會被處1倍罰鍰。
  該局並提出案例說明:甲君所有車輛98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7,120元,繳納期限經展延自98年8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繳款書並已於98年7月28日合法送達,但是甲君遲至98年12月31日才繳納該筆稅款,所以該車於98年10月10日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仍要受罰。
  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所有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一定要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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