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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應標示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99-01-02

   行政院衛生署98年3月25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將於99年1 月1日開始實施,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販售場所內所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係指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外所有陳列販售之食品),均須有「食品標示」。業者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以提供消費者商品資訊,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款。

   縣長邱鏡淳表示,為維護鄉親選購食品「知」的權利及健康,業者應誠實標示,同時責成衛生局加強取締違規,希望業者不要心存僥倖。

衛生局食品衛生課
電話:5518160轉238

新聞稿聯絡人:楊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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