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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中央指示 新竹縣敬老津貼將排富
  • 發布日期:99-02-23

新竹縣政府發放敬老津貼多年,造成沈重的財政負荷,也引起內政部、監察院的關切,監院多次來函糾正縣府,指出竹縣沒有資產調查或排富的相關機制,違反資源公平合理配置的原則,監院並認為新竹縣政府94年至96年度敬老津貼支出占社會福利支出比率高達七成以上 ,已嚴重排擠其它社會福利經費之運用,並經行政院主計處減列社會福利補助款, 讓緊縮的社會福利經費,更形見肘,無法均衡其他福利措施的推動。新竹縣政府社會處遵照中央「排富」的要求,擬訂新版的「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排富的對象如下:
(一)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
(四)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但申領二點五倍以內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者不在此限)。
(五)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六)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八)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九)領有政府發給生活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年金或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應排除其領取總額。
 社會處表示,上述「排富」條款係參考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規定修訂竹縣府之敬老福利津貼發放對象之規定,並將追溯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范瑞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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