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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或營業所有變更時,應立即通知稅捐稽徵機關變更
  • 發布日期:99-12-16

  稅捐局表示,繳稅通知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如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且經稅捐稽徵機關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即可辦理公示送達,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另繳稅通知書若無法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且送達處所亦無接收郵件之人員時,還能採用寄存送達,將繳稅通知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稅捐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即時通知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看到門首黏有貼寄存送達通知書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應儘速到寄存之郵政機關領取,以免逾期未繳,除被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扣薪、扣存款或股票、不動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