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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 發布日期:99-01-15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已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民眾如有將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至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該車輛已依規繳納使用牌照稅,但依照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車輛或是被移用車輛,都會被處罰,而且是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乙君所有車輛,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各為7,120元、1萬1,230元,甲君所有車輛因為號牌損壞,便將乙君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雖然該2輛車均已依規繳納使用牌照稅,但依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號牌車輛或是被移用號牌車輛,都會被處罰,而且是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也就是對甲君處1萬4,240元罰鍰,對乙君處2萬2,460元罰鍰。但如乙君所有車輛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11萬7,000元,則最高僅能對乙君處15萬元罰鍰。

所以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號牌借給其他車主使用,也不要懸掛其他車輛號牌在自己的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資料聯絡人:涂心欣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新聞稿聯絡人:吳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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