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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文書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
  • 發布日期:99-01-1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繳款書等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之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自寄存之日期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接到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寄存地如郵局等領取送達之文件,因送達之文件可能為稅款之繳款書,如逾該繳納期限才繳納稅款,會被加徵滯納金,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甚至遭限制出境或禁止財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不可不慎。

資料聯絡人:涂心欣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