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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牌照車輛被查獲停放路旁停車格,仍應補稅處罰
  • 發布日期:99-03-1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僅停放在路旁停車格,並未行駛於道路,為何仍被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對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要補徵該車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註銷牌照之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並不以『行駛狀態中』為必要,車輛如停放在路旁停車格,亦是「使用」公共道路,仍要補稅及受罰。

因此該局呼籲車主,於愛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一定要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否則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馬上得面臨被補稅處罰,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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